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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条的条文说明的理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但其条文说明中“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是否与之矛盾,敞开楼梯间不按上下连通的开口考虑如何理解?是否对于符合条文说明中表述的建筑,虽然按每层一个防火分区设计,但其楼梯及其楼梯间也可不设置防火门进行分隔?按一般建筑理解,楼梯为敞开楼梯间,则整栋建筑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请各位大神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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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xiebo 22-06-15

个人理解是考虑设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火灾危险性、层数都较低,加之敞开楼梯间因为有隔墙火灾蔓延的可能性较小,就可以不叠加。相反敞开楼梯和其他开口火灾蔓延的可能大的多,所以需要叠加来控制防火分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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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东   回复: wsxiebo22-06-17

感谢回复,再请教一下,平行双分双和楼梯是否属于敞开楼梯,相较于双跑楼梯平行双分双和楼梯中间存在较大洞口,但此种楼梯也存在三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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