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漫谈| 裙房的优惠政策,主要误区!
石峥嵘: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其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要求等与高层建筑主体同步,但防火间距、疏散楼梯、灭火救援等可有所不同,享受一定优惠。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本文列示了裙房的8大优惠政策,同时提示4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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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
二、裙房的定义,3大要素:
裙房是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本定义包含3个要素:
1、裙房必须位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注:高层建筑主体上部突出部分的投影(参2.1.2图示1),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
2、裙房应与建筑主体相连,属于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
3、裙房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三、裙房的优惠政策:
优惠1:
在确定裙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通常将建筑的裙房部分等同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具体要求可参考《建规》:3.4.1、3.5.1、3.5.2、4.2.1、4.3.1、5.2.2等等。
注1:与裙房连接的不同高层建筑主体,需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整体为一栋建筑,且下部建筑为一体,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示例:图示1中,一栋建筑有两座高层塔楼,通过裙房相连,这两座塔楼的防火间距应按两座不同的建筑确定,根据《建规》5.2.2要求,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图示1)
注2:带裙房的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同时满足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的防火间距要求:
示例:图示2中,带裙房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耐火等级的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均应满足要求:
(图示2)
优惠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1:因功能所需,防火墙上可局部开设洞口,洞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也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A类防火玻璃(仅限于局部洞口)。
注2:如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示例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按以上第一项要求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建规》表5.3.1的高层民用建筑确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按以上第一项要求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防火分区按《建规》表5.3.1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确定。
示例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按以上第一项要求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单、多层建筑要求设置。比如:裙房部分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仅设置在裙房的首层,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²。
优惠3:
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即使高层主体部分的疏散楼梯为防烟楼梯间,裙房部分的疏散楼梯仍可采封闭楼梯间。
优惠4: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确因功能所需,防火墙上可局部开设洞口,洞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也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A类防火玻璃(仅限于局部洞口)。
优惠5: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安全疏散各自独立时,裙房的疏散距离、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均可按相应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1:确因功能所需,防火墙上可局部开设洞口,洞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也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A类防火玻璃(仅限于局部洞口)。
注2:防火墙上的门仅可作为连通门,不应作为疏散门或安全出口。
优惠6:
裙房不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注:高层建筑主体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裙房可不设置,但裙房不应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灭火救援,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优惠7:
裙房部分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特例:设置在裙房的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优惠8:
满足一定条件的裙房,内部装修可适当从宽。
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四、裙房的4个误区: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属于同一座建筑,除以上优惠规定外,其他防火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比如裙房的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等,均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现就常见的4个误区,说明如下:
误区1:
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是否也有裙房?是否适应相关裙房的规定?
从规范定义上,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均可认为是裙房。
但是,我们必须把握规范适应原则:《建规》中关于裙房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应仅适应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并不适应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和汽车库,也不适应于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依《建规》5.4.10、5.4.11处置。
误区2:
裙房的分界线,是否可以通过防火墙扩展至高层建筑主体投影内或投影外?
裙房必须位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图示3的裙房扩展至主体投影范围内,不应许可。图示4因功能要求,将防火墙设置在主体投影范围外,可行。
(图示3)
(图示4)
误区3:
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是否可以断开?
裙房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属于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断开。图示5中,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断开,不应许可。
(图示5)
误区4:
裙房屋顶是否可以设置局部突出的建筑物?局部突出部分超过了24m。
局部突出裙房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裙房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突出屋顶的房间不得作为公共活动用房,比如,图示6中的裙房屋顶房间作为会议室,即使突出部分占裙房屋面面积不大于1/4,也应计入建筑高度,因超出24m,不应许可。
(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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