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范设置避难层的超高层住宅,所需要避难面积较小,可否将多余区域做为住宅?超高层公共建筑将多余区域面积做办公,等使用可否?
规范中有无明确条款支持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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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回答
龚亮 21-12-03
规范规定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未明确住宅和办公。
个人认为不能做,因为做住宅与办公在后期物业难以管理,后期很可能因趋利浸占原避难所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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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子牙疼 回复: 龚亮22-04-13
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住宅和办公是肯定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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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离火 21-12-11
可以,避难层与其他功能混凝土完全分隔
姜子牙疼 22-04-11
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建规条文解释里面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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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住宅和办公是肯定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