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一个项目工程,主体建筑面积约7250平方米,高度19.9米,属多层建筑。改造位置于该主体建筑的首层,首层面积约760平方米,原主体建筑首层使用功能为商店,首层分隔了很多个商店,每个商店面积都低于50平方米(现因改造原因已申报修改建筑使用功能)。但因为原主体建筑首层并未设置喷淋系统(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作为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也遵循《建规》第8.3.4-2条规定去设置喷淋而且还经过验收了),而现在更改使用功能为展览厅,是否要根据《建规》第8.3.4-2条规定去设置喷淋(因为总建筑面积已超过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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