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需要采用气体灭火的“特殊重要设备室”!
石峥嵘:“特殊重要设备室”是个相对的概念,除规范要求的场所外,尚应综合实际使用需要,和业主、运营方沟通确定。
《建规》8.3.9中,要求特殊重要设备室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根据条文解释要求: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实际上,特殊重要设备室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综合业主和运营方的要求确定,比如某多层建筑或小区建筑的配电室,虽然按规范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但如果负担了重要设备的供电,则可能事实上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还有弱电机房以及一些工业建筑的设备用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也是属于这类情况,需要和业主、运营方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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