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问:该处较高一面外墙,需要设置为防火墙吗?
与注2的防火墙的区别是,此处防火墙上是有门窗洞口的。
根据6.1.5的条文说明(对于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
请问以上蓝色标注,必须设置开口时,具体指的是要符合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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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是否可这样理解,如果较高一面外墙没有门窗洞口,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这个外墙是否要耐火极限大于0.5小时,以满足二级耐火等级厂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