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DL 26-06-18
累计面积不大于150m²,指的是局部变宽部分的累计面积,而不是走道与局部变宽加在一起的总面积。
GB 51251-2017 第4.2.4条注1的核心思想是:当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允许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60m来控制。但如果走道存在局部变宽,且变宽程度较大,就会改变走道的“窄长”特性,使其更像一个房间或大厅,烟气蔓延的规律也会随之改变。
如果“累计面积”指的是走道与变宽部分的总面积,那么这个150m²的限制就毫无意义了。比如一条净宽2.5m的走道,长度达到60m时,其本身面积就已经是150m²了。如果再加上局部变宽的面积,总累计面积必然超过150m²。这样一来,注1的规定就永远无法满足,这条条文也就形同虚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