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若干消防问题的解答及探讨!
石峥嵘:本文重点解答配建充电设施汽车库的相关问题!
本文为“防火解读及争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点击进入)的延伸引读,有关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措施的处置原则,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要求及优化解决方案等,可参考本专题文章,不另述。
注:在本文中,《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简称“本标准”。
一、新建停车位是否需要按本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新建停车位是否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以及既有停车位是否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对于有地方规定的,应依据地方规定执行。
二、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是否需要按本标准执行?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不适用于电动汽车。因此,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标准执行。
2、同样,预留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标准预留相关要求的建设安装条件。
三、相对普通车位,带充电设施停车位的尺寸会增加多少?
1、带充电设施的车位,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应同时满足充电设备厂家的产品参数需求。
2、充电设备的选择应结合安装场地,至少保证一个方向上留有足够的检修距离。
3、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边界线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四、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动汽车库,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在本标准6.1.5的基础上加倍?因为标准条文说明上写的是“按照车库的防火分区一半设置”。
这个不能加,规范以正文为准,正文没有表述就不能加!
关键问题是:目前尚没有对电动汽车电池火灾有效的自动灭火系统,目前设置在车库内的自动灭火系统基本对电力电池无效(当然,按规范设置还是必须的),因此不存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的问题。
五、设置防火单元后,疏散距离怎样确定,是否需要增加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通过合理优化,可能并不需要增加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具体应依实际情况确定,参见: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解读《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六、每个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疏散门?比如在设置二步降防火卷帘的情况下,还需要设置疏散门吗?
每个独立的防火单元,需要设置疏散门,疏散门数量需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同时宜参照《建规》5.5.15设置,且不少于2个。
有关防火单元的安全疏散问题,请参照: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解读《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七、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1、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适应范围,是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和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的室内场所,因此对于仅供电动汽车停靠的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无实质意义。
2、对于停放内燃机汽车(或内燃机汽车与电动汽车混合停放)的汽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规定,确定是否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八、防烟分区的设置要求:
防烟分区的划分,适应《汽车库、修改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8.2.2。
防烟分区应根据功能需要划分,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九、有关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设置有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宜设置ABC干粉灭火器,也可以适当补充洁净气体灭火器。
3、宜采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相结合的形式,且应适当加强配置用量。
4、应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这类场所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如采用水基型灭火器,必须是能扑救带电火灾的的水基型灭火器。
注:电动汽车特别是动力电池发生火灾后,灭火器有效扑灭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火灾,涉及A类固体火灾和E类带电火灾,因此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
十、有关汽车库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满足《建规》6.5.3的规定(但不受6.5.3第1款的约束),具体要求如下:
1、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3、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5、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7、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具体要求,详见:防火卷帘-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
十一、汽车库防火卷帘是否有设置长度的限制要求?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6.5.3),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有关设置方式的解读,详见:防火卷帘-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
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畴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厂房、仓库等均须遵守此规定!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也有类似要求(4.4.3),人防工程项目也须遵守此条文的限制规定!
3、《汽车库、修改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并没有对防火卷帘的设置长度提出限制要求,因此,汽车库场所可以不受设置长度的限制。
十二、哪些部位的防火卷帘不需要考虑耐火隔热性要求?
1、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可以仅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不需要考虑耐火隔热性要求:
根据《汽车库、修改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2.7要求: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
注:考虑到车道两侧没有汽车停放,没有对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提出耐火隔热性要求,但实际应用中,车库存在车位调整以及可能违停的现象,因此,仍建议采用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卷帘。
2、其他场所及建筑中的防火卷帘,均须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2.1、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2、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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