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通常情况下,消防产品的检验认证和设计验收分别适应不同的标准类别。检验认证依据为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侧重性能参数;设计验收依据为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侧重实际应用。
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相辅相成,但并未完全协调一致,难免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
下面,以大家关注较多的2个问题为例,讲解产品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协调原则:
问题1:有厂家推荐柜式CO2和柜式惰性气体灭火装置,厂家提供了国家固定灭火检测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并且提供了认证证书,但又听说柜式惰性气体灭火装置不能使用。我的疑问是:既然不能使用,为什么厂家可以取得《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呢?
问题2:《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规定,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但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请问:产品验收时,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1)关于柜式CO2灭火装置和柜式惰性气体灭火装置。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生产应满足产品标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16670规定。在《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16670—2006中,产品类别包含柜式CO2灭火装置和柜式惰性气体灭火装置(氮气、氩气),其贮存压力分别为5.17MPa和15MPa,原则上,符合该标准并取得型式《检验报告》的产品均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
同时,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设计验收应满足工程建设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规定。柜式灭火装置属于预制灭火系统,直接设置于防护区,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8条规定,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高压贮存容器对防护区的破坏,在火灾条件下,高压贮存容器具备更大的爆炸风险和破坏能力,因此要求设置于专用贮瓶间。
实施原则:柜式CO2灭火装置和柜式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的贮存压力均大于2.5 MPa,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不具备设计应用条件。也就是说,厂家可以生产并销售柜式CO2灭火装置和柜式惰性气体灭火装置,但并不具备应用前景。
消火栓箱生产应满足产品标准《消火栓箱》GB/T 14561规定。依据《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规定,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同时,消防栓箱的设计验收应满足工程建设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以上两个标准要求并不矛盾,产品生产应满足GB14561要求,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安装验收时,箱门开启角度可能受到墙壁、管道等的影响,确有困难时,至少保证120°即可。
实施原则: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当受到墙壁、管道等的影响时,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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