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防雷装置应当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但是本地的建设公司很多都认为一般建筑的“防雷验收”含概在建筑的“工程竣工验收”内,很多都不会向气象部门单独申报防雷装置验收。请问防雷验收是否需要单独向气象部门申报,关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或其他易燃易爆建筑是否有特殊规定?
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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