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天坤 25-03-04
EHS专家-DL 25-03-10
大的原则是禁止关闭消防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如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手报、声光设备等),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即使其他楼层未投入使用,消防电梯、应急照明、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仍需保持正常运转,以确保整栋建筑的消防系统完整性。
特殊场景的合规处理:若其他楼层完全空置且无人员活动,可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施局部调整方案(如关闭部分非核心设备),但需经专业评估和审批,即明确关闭范围并取得书面许可。任何自行断电或停用消防设施均属于违法行为,即使电梯停用,消防电梯仍应要求保持备用电源和应急启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