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和二厂都属于丙类厂房,中间间隔是10米,符合规范,现在要在一厂二厂中间增加辅助用房,比如配电房、盐酸柜、纯水房等,这些辅助用房各贴邻一厂二厂,导致现在两厂之间的间距只有4米,这样合规吗?
提 交
共 6 回答
徐海金 25-02-13
0 赞 0 踩 [回复]举报
独断万古 回复: 徐海金25-02-13
这个是哪个规范里面?
小唐12321 回复: 独断万古25-02-13
我猜,消防法,不是规范,如果正规走你这辅助用房也批不下来。
小唐12321 25-02-13
问就是不合格,你自己也知道。
川西 25-02-13
长远考虑,不建议占用防火间距。这个后期始终是个麻烦事
消防网友68723 25-02-14
建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最新问题
关闭
这个是哪个规范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