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47:住宅建筑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的消防电梯该如何设置?(7条)
147.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疑难问题解答(2025年版)》第1.5.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那么高层建筑的裙房以及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停靠?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外,其他地下室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吗?
答:(1)当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停靠,公共建筑部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各功能部分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该功能部分是否应设置消防电梯,当某功能部分仅位于高度24m以下的楼层时,该部分可不设消防电梯(位于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外);(3)当地下、半地下室的上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时,上部主体的消防电梯应在地下、半地下室每层停靠(该消防电梯在本地下、半地下室的井道所处的防火分区已有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时除外),若上部有两部以上消防电梯,可仅有一部消防电梯下至地下室;(4)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埋深大于10m的部分的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且该消防电梯也应在该地下、半地下室所服务的其它楼层每层停靠(图1.5.4);
147.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3年版)》第2.4.6条:
高层综合楼,一、二层为商业,三层及以上为公寓,问:公寓的消防电梯是否必须在二楼停靠?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第2.2.10-1款及条文说明,公寓的消防电梯可以不在二层商业停靠;
147.3.《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1.5.3条: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147.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八.21条: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m以下部位与24m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m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147.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3条: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3.4.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147.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1.4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1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4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窗槛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的防火挑檐;
147.7.《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2条:
【问题】建筑高度>54m的高层住宅,其正下方1-3层配设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社区学校养育托管点等用房,和高层住宅成组合建造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层层停靠。但下方1-3层公共建筑与高层住宅间需设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是否明确可不在1-3层停靠?同时1-3层公共建筑百人疏散计算指标按3层建筑物0.75m取值?
【答复】1、问题所述的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可不在1-3层停靠。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那么高层建筑的裙房以及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停靠?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外,其他地下室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吗?
答:(1)当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停靠,公共建筑部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各功能部分所处部位的防火要求确定该功能部分是否应设置消防电梯,当某功能部分仅位于高度24m以下的楼层时,该部分可不设消防电梯(位于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外);(3)当地下、半地下室的上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时,上部主体的消防电梯应在地下、半地下室每层停靠(该消防电梯在本地下、半地下室的井道所处的防火分区已有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时除外),若上部有两部以上消防电梯,可仅有一部消防电梯下至地下室;(4)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埋深大于10m的部分的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且该消防电梯也应在该地下、半地下室所服务的其它楼层每层停靠(图1.5.4);

高层综合楼,一、二层为商业,三层及以上为公寓,问:公寓的消防电梯是否必须在二楼停靠?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第2.2.10-1款及条文说明,公寓的消防电梯可以不在二层商业停靠;
147.3.《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1.5.3条: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147.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3条: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1~3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1~4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3.4.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1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4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窗槛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的防火挑檐;
147.7.《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2条:
【问题】建筑高度>54m的高层住宅,其正下方1-3层配设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社区学校养育托管点等用房,和高层住宅成组合建造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层层停靠。但下方1-3层公共建筑与高层住宅间需设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是否明确可不在1-3层停靠?同时1-3层公共建筑百人疏散计算指标按3层建筑物0.75m取值?
【答复】1、问题所述的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可不在1-3层停靠。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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