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位于上部住宅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21条)
5.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7条: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12条:
【问题】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图集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它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三.6条:
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附图6.2;
5.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1条: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5.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1条:
与住宅建筑合建,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外为居民生活配套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时,其安全疏散等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5.6.《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不大于300㎡的营业性用房)应全部或部分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反之则应按商业建筑进行设计。3.无论高层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应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1条;
5.7.《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2条:
【问题1.1.2】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但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解析】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通常位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内。延伸至住宅建筑主体投影以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相关防火分隔要求和用途,每间商铺的火灾危险性不高于其他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8.《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3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超出住宅投影线?
参考做法:附建在住宅底部、不超过二层并满足GB55037-2022第4.3.条第4款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的要求时,超出住宅投影线以外部分仍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5.9.《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第十一条:
住宅底部有设置的1-2层商业,但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临帖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其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讨论成果:
根据规范商业服务网点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各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位于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临帖设置的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均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图例展示:
5.10.《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66条:
住宅下部延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允许用于哪些使用用途?
答:满足《建规》2.1.4条的商业用房,当与住宅建筑为同一栋建筑时,为商业服务网点,与是否在住宅主体投影内外无关;
5.11.《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1.1条: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12.《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4.3.2条: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GB50016-2.1.4的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空间须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
5.13.《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4条:
商业服务网点提及的小型营业用房是否包含:社区活动中心、小型诊所、儿童活动场所、托幼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酒吧、网吧?
答: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具体包括什么样的业态,并不很重要,主要看它的火灾危险性,社区用房等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今后规范编制中会将同一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防要求进行统一,避免在不同建筑物内的同类场所设防等级不一致的现象。对于住宅下方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论其是否在住宅投影以下,均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5.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5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商业网点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的灭火救援,即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宅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
5.15.《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3条:
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内,对于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满足《建规》第5.4.11条的要求时,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建规》第5.3.1条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依据:《建规》第5.4.11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5.16.《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4条:
商业服务网点突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的部分,以及为住宅区配套独立建设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当层数和建筑面积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5.17.《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2.4.2条:
独立于住宅主楼之外,与住宅贴建的党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配套用房,不超过两层,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可否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解答: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0.10条:
住宅底部设置的1-2层商业,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贴邻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根据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
2、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贴邻设置的其他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即使满足以上要求也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
5.19.《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3.2条:
住宅主楼投影外的区域,当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是否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
解答:当住宅主楼投影范围内与投影外的商业区域连续布置或贴邻建造,并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且所有商业设施应是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2.1.4条;
5.20.《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7条:
住宅建筑底部部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能否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可以;
5.21.《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12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 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12条:
【问题】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图集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它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三.6条:
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附图6.2;

5.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1条: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5.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1条:
与住宅建筑合建,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外为居民生活配套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求时,其安全疏散等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5.6.《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不大于300㎡的营业性用房)应全部或部分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反之则应按商业建筑进行设计。3.无论高层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应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1条;
5.7.《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2条:
【问题1.1.2】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要求但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以外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解析】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通常位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内。延伸至住宅建筑主体投影以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相关防火分隔要求和用途,每间商铺的火灾危险性不高于其他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5.8.《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3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超出住宅投影线?
参考做法:附建在住宅底部、不超过二层并满足GB55037-2022第4.3.条第4款和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的要求时,超出住宅投影线以外部分仍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5.9.《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第十一条:
住宅底部有设置的1-2层商业,但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临帖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其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讨论成果:
根据规范商业服务网点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各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位于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临帖设置的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均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图例展示:

5.10.《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66条:
住宅下部延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小型商业设施,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允许用于哪些使用用途?
答:满足《建规》2.1.4条的商业用房,当与住宅建筑为同一栋建筑时,为商业服务网点,与是否在住宅主体投影内外无关;
5.11.《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1.1条: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12.《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4.3.2条: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GB50016-2.1.4的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空间须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
5.13.《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4条:
商业服务网点提及的小型营业用房是否包含:社区活动中心、小型诊所、儿童活动场所、托幼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酒吧、网吧?
答: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具体包括什么样的业态,并不很重要,主要看它的火灾危险性,社区用房等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今后规范编制中会将同一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防要求进行统一,避免在不同建筑物内的同类场所设防等级不一致的现象。对于住宅下方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论其是否在住宅投影以下,均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5.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5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商业网点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的灭火救援,即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宅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
5.15.《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3条:
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内,对于住宅楼座投影下凸出住宅主体部分满足《建规》第5.4.11条的要求时,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建规》第5.3.1条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依据:《建规》第5.4.11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5.16.《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4条:
商业服务网点突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的部分,以及为住宅区配套独立建设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当层数和建筑面积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5.17.《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2.4.2条:
独立于住宅主楼之外,与住宅贴建的党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配套用房,不超过两层,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可否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解答: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5.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0.10条:
住宅底部设置的1-2层商业,有较长部分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果商业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如果1-2层商业是独立的,或只与住宅贴邻设置,但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以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商业网点的相关规定,能否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根据规范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小型营业性用房;
2、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3、每个独立单元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4、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为住宅服务的商业或配套公建(公共设施),与住宅合建、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虽有超出住宅投影范围,如满足以上要求,也可定义为商业网点;独立设置或与住宅贴邻设置的其他1-2层任何商业或公建,即使满足以上要求也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
5.19.《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2023年版)》第1.3.2条:
住宅主楼投影外的区域,当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是否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
解答:当住宅主楼投影范围内与投影外的商业区域连续布置或贴邻建造,并满足商业网点设置要求时,可以按照商业网点设计,且所有商业设施应是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和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2.1.4条;
5.20.《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7条:
住宅建筑底部部分位于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能否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可以;
5.21.《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12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是指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的位于首层、二层的建筑。若不在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内是否就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并未明确是否对应投影范围。根据 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相关图示,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时,并不仅限于投影范围内,应整体考虑。位于上部住宅建筑投影外的用房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包括建筑面积、疏散方式、防火分隔等),也可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